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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街道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1  分享到:

滨河街道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公务员考核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街道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第二章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平时考核主要采取评审鉴定、个人小结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评审鉴定,由街道党工委进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工委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第七条听取意见。街道党工委适时听取街道分管领导对分管对象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一)好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二)较好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一般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四)较差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失误。

第九条平时考核周期内获得了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干部、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明显的成绩和贡献的,应优先确定为好等次。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35%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平时考核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街道党工委、个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的街道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有限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把街道公务员平时考核列为街道党工委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平时考核这一手段,切实加强对街道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负责街道公务员平时考核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滨河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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